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与生物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沪交办【2017】50号)、《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施细则》(沪交资实【2019】2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安全隐患,包括校、院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众多,其中严重安全隐患包括:
1、特种设备使用时无证上岗,无操作规程;
2、实验室无值日制度,卫生和环境状况恶劣;
3、危化品实验区域存放、烧煮食物或其他饮品;
4、实验室内存放大量有机试剂或废液,或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物;
5、通风橱内存放大量化学品,非防爆冰箱存放挥发性有机试剂;
6、购置、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定期进行维保和年检;
7、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钢瓶时无报警装置及防护措施;
8、未在相应安全防护等级的实验室开展致病性微生物实验和动物实验;
9、高温、高速、辐射等危险性设备超期服役;
10、开展危险性实验无防护措施及应急预案,或操作时无人值守;
11、私拉、乱拉电线,使用与线路功率不匹配的电器;
12、在实验室或通道内为电动车充电,消防门或逃生通道被封堵。
第四条 各实验室在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即知即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间表,责任到人。
第五条 整改工作完成后,提交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问题描述、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证明材料(整改后照片、检测报告)等。
第六条 学院每年对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于未发生安全事故、每次检查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数平均不超过3个且能及时整改的实验室,对其安全员按综合考核结果分不同等级下发安全绩效奖励,包括学校下拨的安全绩效奖励和学院配套奖励。
第七条 对于整改不到位、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的实验室,将对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约谈,甚至通报批评。对于在一次检查中出现6个(含)以上严重安全隐患且未按期整改的实验室,实行强制关停,关停期间该实验室不得开展任何实验,所有师生均需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受到通报批评和关停处理的实验室,其安全员的绩效奖励将在综合考核基础上分别核减1/3和2/3。对于拒不整改安全隐患并造成安全事故的实验室,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对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追责,取消该实验室安全员的全部安全绩效奖励。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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