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生院[2017] 9 号)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基金管理办法》( 沪交资实〔2017〕104 号)规定,为了保证学院大型公共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学院特制定大型公共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维修基金的使用用途和范围
第一条 本维修基金资助对象为纳入学院分析测试平台和注册实验室的大型公共仪器设备(价值≥20万)。
第二条 本维修基金用于上述大型公共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技术改造和功能升级等。
第三条 本维修基金优先资助管理水平高、对校内外开放共享、使用效益比较突出的大型公共仪器设备。
1. 分析测试平台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机时(800机时),资助比例为其实际维修费的50%,其余检测费中支出。
2. 注册实验室中的大型设备根据上年度共享机时数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需提供相关材料),资助比例按照以下方案执行。
使用机时 |
共享比例 |
资助比例 |
≥800 |
≥50% |
80% |
25%~50%之间 |
70% |
|
<25% |
50% |
|
<800 |
≥50% |
70% |
25%~50%之间 |
50% |
|
<25% |
30% |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当仪器设备需维修保养时,由设备负责人组织专家和厂家对维修内容进行论证和会诊,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金额,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单台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情况表》后报学院审批。
第五条 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后,实施维修保养。
第三章 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维修基金由分管领导负责管理,由中心主任申请和使用。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批准后,由设备负责人签订维修合同。
第八条 仪器维修完毕后,由分析测试平台组织专家按维修合同予以逐项验收。
第九条 维修项目验收后,凭维修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经分析测试平台核准后,方可到学校财务部门报账。
第十条 维修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以往有关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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